創作者服務協議
標準條款和條件

最後更新:2022 年 8 月 25 日/版本:20220825

本條款和條件(“條款和條件”)適用並構成乙方/創作者(如創作者合作條款表中規定)和 Casetagram Limited(“公司”)之間簽訂的創作者合作條款表的組成部分)。乙方、創作者和公司應分別稱為“一方”並統稱為“各方”。

每當乙方和/或創作者希望向公司提供,或當公司希望從乙方和/或創作者處獲得創作者服務時,雙方應在雙方正式簽署的創作者合作條款表中列出關鍵的商業條款。創作者合作條款表中規定的乙方和/或創作者提供的服務應受本條款和條件的約束。如本條款和條件中的規定與創作者合作條款表中的規定有任何不一致,則以創作者合作條款表中的規定為準。本條款和條件以及每份創作者合作條款表統稱為“協議”。

各方特此達成如下協議:

  1. 服務
  2. 乙方應促使創作者,以及創作者在此同意,根據本協議條款及條件向公司提供創作者服務(下稱“服務”),該等服務包括:

    1. 交付成果 - 乙方及創作者須向公司提交以下應交付的項目(下稱“交付項目”): (a) 根據公司提供的內容簡介和規格要求(下稱“內容簡介”)創作合作內容,合作內容的明細於合作條款表第B 部分中更具體訂明(下稱“合作內容”);(b) 在合作條款表第 C部分訂明的提交日期(或雙方通過電郵或書面形式同意的其他日期)之前將合作內容交付給公司;(c) 按公司的合理要求,根據批准條款修改已提交的合作內容,並在公司確定的合理期限內將修改後的合作內容交付給公司,批准條款的明細於合作條款表第G 部分中更具體訂明; (d) 在合作條款表第 C部分訂明的發佈日期(或雙方通過電郵或書面形式同意的其他日期),於創作者的官方社交媒體賬戶上傳和以公開貼文形式分享合作內容(創作者的官方社交媒體賬戶於合作條款表第 A部分中列出),讓公眾能夠不受限制地看合作內容;
    2. 使用權 - 乙方及創作者授予公司以下使用權於使用期限內使用(使用期限的明細於合作條款表第 D部分中更具體訂明)。 公司毋須典藏、移除或刪除在使用期間發佈、分享、張貼或發出的任何內容/貼文。 (註:如果相關使用權未授予公司,請於合作條款表第 D部分中註明該使用權的使用期限為“0”)

    使用權

    使用權內容

    1

    自然(非付費)使用權

    公司可於任何社交媒體平台上使用每個合作內容發佈、分享、張貼和分發非付費推廣(或宣傳)內容。

    2

    付費使用權

    公司可於互聯網(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社交媒體平台、公司的官方網站和網上商店以及任何其他網上渠道)使用每個合作內容刊登付費廣告或其他付費推廣(或宣傳)內容。

    3

    白名單廣告使用權

    提供創作者官方社交媒體賬戶的廣告管理員權限給公司,讓公司以廣告商訪問,在創作者官方社交媒體賬戶上使用付費廣告功能刊登廣告,推廣公司指定的品牌和產品。

    4

    其他使用權

    公司可摘錄、複製、及於任何媒體/渠道(包括但不限於社交媒體、線上、互聯網、網站、新聞稿、線下)上以任何方式展示、發佈、分享、張貼和分發合作內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論單獨使用或與其他內容/材料合併使用),用於宣傳、推廣和/或推銷公司、其產品或其他用途。如對合作內容作上述使用權限以外的任何改動,公司會先取得創作者的同意。

  3. 服務費
    1. 合作條款表第E部分列明的總服務費(下稱“總服務費”)為本協議項下每個合作內容的服務費(下稱“服務費”)的總和,每個合作內容的服務費於合作條款表第B 部分中訂明。
    2. 在乙方和創作者及時履行和完成本協議項下的服務的前提下,在乙方和創作者不違反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的情況下,公司應以合作條款表E部分列明的貨幣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3. 公司將會透過PayPal支付服務費到乙方指定的 (已登記作PayPal收款的)電郵地址,透過PayPal 支付服務費已產生的相關PayPal費用,將由公司支付。如果乙方僅提供銀行賬戶信息,公司將以國際匯款的形式向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付款,雙方應支付各自的銀行費用。 公司毋須負責因付款而產生的任何稅項。
    4. 如乙方/創作者未能提供準確的付款信息或未能及時提交發票,或乙方/創作者更新任何付款信息,都可能導致延遲付款。如因乙方/創作者未能提供準確的付款信息而導致公司向錯誤賬戶付款的,公司應被視為已向乙方及創作者全額付款,且不再對乙方及創作者承擔任何支付該等款項的義務或責任。
  4. 免費產品
    1. 公司可能會向創作者提供若干公司的產品(下稱 “免費產品”),乙方承諾乙方必須促使創作者(並且創作者承諾)創作者必須根據內容簡介於合作內容中展示免費產品,宣傳及推廣公司的產品。免費產品的數量在合作條款表第 F 部分中列出。在提交合作內容之前,創作者須通知公司其喜好的免費產品設計和型號,公司會根據創作者的喜好選擇免費產品,但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免費產品會在合作內容製作前,由公司寄到合作條款表第 F 部分中的指定國家境內創作者的指定地址。
    2. 乙方須促使(並且創作者同意)創作者須根據內容簡介在合作內容展示及介紹免費產品。在所有交付項目未完成之前,創作者須妥善保管免費產品。如有任何免費產品於製作合作內容前遺失或損壞,並導致無法根據內容簡介在合作內容介紹/拍攝/展示免費產品,(a) 乙方應即時通知公司;(b) 收到通知後,公司可能會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另行郵寄相關之公司的產品予創作者(款式及數量將由公司由公司自行決定);以及 (c) 乙方需支付予公司該產品(於公司官網所示)的原定零售價格及相關運費,在此情況下,公司可從總服務費扣除上述費用。
    3. 在乙方及創作者完全履行並完成所有交付項目後,創作者可以保留免費產品僅供創作者個人使用。乙方承諾並保證乙方須促使(並且創作者同意)創作者不得將免費產品用於轉售或其他商業用途(本協議項下的交付項目除外)。如乙方或創作者未能遵守本條款,將構成嚴重違約,乙方和創作者應賠償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合作夥伴因此而招致的訴訟、索賠、責任、索求、費用及支出。
  5. 合作內容條款
  6. 在不限制本協議條款和條件的一般性或影響其有效性的情況下,乙方和創作者在此同意以下條款和條件(總稱”創作者內容條款”)。

    1. 批准條款(按每個合作內容):(a) 合作內容的創作創意應完全由創作者策劃,並應以創作者自己的聲音、風格、語氣和字詞製作;(b) 公司可就內容簡介中規定的規格和要求對貼文的內容進行三(3)輪審閱/編輯。儘管有前述規定,如合作內容的內容和質素在三(3)輪審閱/編輯後仍偏離該等規格和要求,創作者應再修改/編輯(並在必要時重新拍攝)合作內容以符合該等規格和要求,並在公司指定的合理期限內將已修改的合作內容交付給公司。為免有所誤解,只要符合該等規格和要求的,創作者將不應被要求重新拍攝合作內容(“批准條款”)。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合作內容均需經過公司的審批。除非且直至獲得公司批准乙方應促使並確保創作者不得發佈或張貼相關內容/貼文。在已獲公司批准的合作內容發佈後的任何時間,乙方和創作者應根據公司的合理要求,對合作內容中包含的任何已經不再準確的資訊進行修改。
    2. 及時履行:及時履行交付項目是至關重要的。創作者須及時履行所有服務。如果創作者在任何階段(包括但不限於提交日期和發佈日期)延遲交付任何交付項目,在不影響公司在本協議或法律下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終止本協議的權利),公司可合理酌情決定: (a) 按相關合作內容的服務費(以不超過每天 5% 的利率)收取延遲交付的利息,從逾期交付的首日開始計算; 以及 (b) 公司可以選擇從服務費中抵消和扣除利息金額並將淨額支付給乙方,或者要求乙方及創作者在收到公司的要求後立即向公司支付利息總額。
    3. 補救政策:在每個合作內容發佈的30天後,每個合作內應內達到各自的預計觀看次數/預計觸及人數(如上文 第B 節所述,如有並於如上文第B 節中訂明)。就每個合作內容而言,預計觀看次數及預計觸及人數將根據相關社交媒體平台的數據量度。如果合作內容未能達到相應的預計觀看次數/預計觸及人數,公司可以取消該創作者於本協議項下所有或任何剩餘的合作內容,並從總服務費中扣除相關服務費,或乙方應按公司的要求促使創作者再額外製作一(1)個相同規格的合作內容並將交付給公司,並不向公司收取額外費用和服務費(“補救政策”)。於本補救政策下額外製作的合作內容將被視為本協議下的交付項目。(註:如補救政策不適用於創作者內容,請在創作者合作條款表B 部分的” 預計觸及人數(每個貼文)”或”預計觀看次數(每個視頻)”填寫“0”。)
    4. 發佈期:就每個合作內容而言,為完成履行交付項目,合作內容應從發佈日期起至少保持 90 天。此後,除非公司另行同意,合作內容不得從相應的的社交媒體中移除/刪除。
    5. 專屬內容:所有合作內容均專門只推廣公司的品牌。乙方和創作者承認並同意,除了公司品牌(或其他公司授權或同意的品牌/商標)外,合作內容(或與合作內容相關的任何其他貼文/內容)不得包含、提及或標記其他品牌或商標。
  7. 一般條款和條件
    1. 本協議自本協議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和創作者全面履行服務及最後一個使用期限屆滿,以較晚者為準(下稱“協議期限”)。
    2. 乙方和創作者各自保證並承諾 (a) 乙方和創作者可以在不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自由簽訂本協議;(b) 乙方和創作者:(i) 應以稱職和專業的方式以商業上合理的謹慎及技巧提供所有服務;(ii) 應遵守與服務相關的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確保所有合作內容應遵守任何審查、監管或法律、規則或守則、自律性質的守則、行業指引、廣告法規、規則或守則);以及 (iii) 在公司的合理要求下,向公司提供創作者的有效駕駛執照或護照(或其他公司自行決定可以接受的由政府簽發的身份證明文件),以證明創作者的年齡或身份; (c) (i) 創作者的官方社交媒體賬戶的追隨者數量、“讚好”及其他相關指標及數據,包括但不限於適用的預計觸及人數/預計觀看次數(統稱為“受眾指標”)的數據沒有受到任何欺詐行為影響,或以其他虛假或人為的方式增加;以及 (ii) 如公司對任何受眾指標的數據有合理懷疑,乙方和創作者應在公司提出要求後24小時內向公司提供有效證據,以充分證明相關受眾指標沒有以虛假或人為的方式增加;(d) (i) 所有合作內容均為創作者的原創作品,由創作者自己的聲音、風格、語氣和文字創作和製作,創作者對合作內容擁有唯一和排他性的所有權,並已獲得使用和利用合作內容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權利許可,同意,許可和所有相關的圖像使用權及肖像觀;以及 (ii) 合作內容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會侵犯或違反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知識產權和任何其他權利或利益,不會引起中傷或誹謗的索賠,違反任何合同或保密協義,或者是誹謗性的,淫穢或非法的; (e) 在本協議妥當地簽署後,及於首個合作內容發佈前的指定期間內直到最後一個合作內容發佈後的指定期間內,創作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與任何其他手機殼或電子週邊產品的品牌合作,或作為其他手機殼或電子週邊產品的品牌的合作代表,代言人和/或代理,並且不得從事任何與公司的主要業務(例如手機殼及電子週邊產品)造成任何利益衝突的行為或舉動; (f) 在協議期限期間或之後的任何時間,乙方和創作者均不得:(i) 從事任何損害公司的利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從中獲取任何秘密利潤的行為,任何傾向於影響公司的聲譽的行為,或任何導致公司的業務損失的行為;(ii) 對公司、其品牌和產品作出(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不真實、貶損​​或誤導性的陳述;(iii) 從事任何可能使公司及其品牌和產品承擔責任或與其商業行為不一致的不當或非法行為;(iv) 以任何方式或從事任何行為或舉動導致公司的商譽,聲譽或形象受到損害或構成負面影響,或導致與公司構成任何利益衝突;(v) 發送(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作出)發送任何有關公司、其品牌、聲譽和業務的貶低性信息;以及 (vi) 從事任何不當或非法行為並可能導致公司及其品牌和產品承擔責任,或從事任何與公司營商手法不一致的不當或非法行為;以及 (g) (i)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或乙方和創作者獲得公司得書面或電郵同意,乙方和創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合作內容作任何用途或目的;以及 (ii) 即使本協議另有任何規定,當收到公司的要求後,乙方須停止使用,並須促使創作者停止使用,公司的任何物料,商號,徽標和商標(統稱“公司物料”),包括但不限於刪除和停止發佈/分發何包含公司物料的任何合作內容。如乙方和創作者不遵守上述任何一項分條款,即視為嚴重違反本協議。本條款在本協議終止或期滿後仍繼續生效。
    3. 公司提供的所有物料(免費產品除外)以及公司的所有徽標、品牌名稱和商業名稱在任何時候均屬公司的財產。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使用任何公司物料。
    4. 公司可在以下任何情況下立即終止本協議:(a) 乙方/創作者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和/或 (b) 乙方或創作者成為公共爭議的對象,或捲入誹聞,或名譽受損,或成為任何行動的對象並對公司、其品牌、業務、產品、關聯公司、股東和/或僱員構成衝擊、侮辱或冒犯,或削弱或損害公司的商譽、聲譽或形象。如本協議根據本條款提前終止,本協議項下已授予公司的所有權利不會因本協議提前終止而受到影響,以及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付款和其他責任及義務將會被解除(並且所有已付款項應由乙方/創作者退還給公司)。除了公司在法律或衡平法上應有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外,公司有權尋求衡平法上的救濟以防止或糾正任何違反本協議的行為。乙方和創作者均須賠償公司因上述(a) 或(b)的任何事件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5. 除第4項條文另有規定外,如果創作者履行的服務因任何原因而變得實質上沒有價值,(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風土病/流行病、任何政府或任何公共、地方或監管機構的任何行為、命令、指示或規定、嚴重疾病或受傷(並附上有效證明),相關社交媒體平台或創作者的社交媒體帳戶在美國(或任何其他公司業務的主要地區)變得無法訪問/被封鎖/被禁止)(下稱“受影響服務”):(a) 如果受影響服務的發生不是由於乙方/創作者的違約、作為、疏忽或不作為造成的,(i) 雙方應善意討論調整受影響服務的服務費並達成共識(以及任何超出的付款應由乙方/創作者退還給公司),或 (ii) 公司可以立即書面通知乙方/創作者終止本協議。在(ii)的情況下, 對於已提交並經公司批准的任何交付項目,雙方應善意討論應向乙方支付的合理的報酬並達成共識,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付款和其他責任及義務將會被解除(並且任何超出的付款應由乙方/創作者退還給公司); 或 (b) 如果受影響服務的發生是由乙方/創作者的違約、作為、疏忽或不作為造成的,公司可以根據第4(a)項條文終止本協議。在上述任何(a)或(b)的情況下,本協議項下已授予公司的所有權利不會因本協議提前終止而受到影響。
    6. 本協議並非與工會成員簽訂的協議。雙方承認並同意,乙方和創作者根據本協議提供的所有服務和合作內容均不受任何集体談判或工會協議(例如:SAG、AFTRA)的條款約束。乙方確認乙方和創作者雙方均知悉公司不是代表任何涵蓋上述服務和合作內容的集体談判或工會協議的簽署方。
    7. 儘管有任何相反條文,在任何情況下 (i) 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總累計責任(不論以合同、侵權(包括疏忽或違反法定責任))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公司在本協議下已支付的服務費;以及 (ii) 公司不對乙方和創作者承擔任何因本協議和/或服務而產生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附隨性、衍生性、特殊或懲罰性損害或利潤損失。
    8. 本協議及其內容以及公司根據本協議提供和披露的所有非公開信息和資料均屬機密,未經公司同意,乙方/創作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司法或監管命令或政府法律或法規的法令要求披露,則本協議的保密和不披露義務不適用,前提是在這種情況下,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乙方/創作者應及時向公司提供書面通知,以便公司尋求適當的保護令。本條款應在本協議終止或到期後繼續有效。
    9. 本協議(包括隨附的任何附錄和附表)應構成雙方之間完整的和有約束力的法律協議,並取代雙方之間關於其主題事項的所有先前或同期的協議和備忘錄。非本協議簽約方的任何人士或法律主體並不享有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的權利。
    10. 本協議可以PDF檔形式及/或使用電子簽署,並可按需要簽署多份副本,每份均被視為原件,所有該等副本一起構成同一份協議,並具有法律效力。
    11. 本協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根據其解釋,雙方同意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12. 本協議會以英文和中文版本簽署。倘若本協議的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存在任何抵觸、不一致或不明確,一切概以英文文本為準。

*本條款和條件的所有內容和文本均受版權保護,未經公司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或盜用全部或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