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朮家联名合作协议 附件四
附件四(1): 通用条款,包括附件 A (艺朮家授权书模板)
(只适用于乙方为艺朮家的代理人或艺朮家以公司名义签署此协议)
版本:2024年10月1日
一、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销售期结束时生效。
二、知识产权
- 甲方物料的知识产权
- 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所有物料、所有设计(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和其中的任何其他权利)以及甲方的所有的所有徽标、商标、标识、字号、图样、品牌名称和商品名称等(下称 “甲方物料”)在任何时候均属甲方的财产。甲方可以(但不是一项义务)采取任何适当的行动来保护设计的版权和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或采取任何行动来抵制设计的盗版。除非获得甲方的批准,否则乙方和艺人不得在销售期间或之后出于任何目的使用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设计。本协议不得视为与甲方有关之任何知识产权的转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任何甲方物料,乙方亦无权将其在本协议范围内对甲方有关之任何知识产权的使用,无论以何种方式,明示或暗示地转让、许可或再授权任何第三方。
- 乙方物料的知识产权
- 艺朮家保留该设计以及根据本协议为本合作提供的任何其他知识产权和物料(统称为“艺朮家物料”)的所有权利,但须遵守附件二中规定的授权性质及授权內容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使用艺朮家物料的权利。
- 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权利许可还应包括使用艺术家姓名、照片、图像、肖像、声音和履历的权利,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
- 乙方及艺朮家特此授权甲方(但不构成甲方的义务)采取或采取任何适当的行动,以保护该设计中的版权及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或采取任何行动来抵制对该设计的盗用或侵权行为。
- 本条款应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三、保密
- “保密信息”指(a)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披露方直接或间接向接收方披露的所有非公开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或形式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财务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专门技术、想法、概念、技术、设计、规格、原型、技术专门知识、有关客户和/或供应商、营销计划、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客户数据、和其他机密和/或专有信息;(b)本协议及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存在及其主题,以及双方之间的讨论及双方的关系。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务、产品、产品价格等。
- “保密信息”不包括:(a)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时,已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且並非因接收方的过错而造成;或(b)接收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而该第三方不受任何合同、法律或信托义务禁止披露该等信息。
- 所有保密信息现在和将来均属披露方的专有财产。如果保密信息包含来自第三方所有者的知识产权,该部分的保密信息即属于该第三方所有者的专有财产。任何保密信息的披露不构成披露方向接收方转移、转让、授予(不论是明示或默示)任何版权、商业秘密、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
- 接收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披露、传播或未经授权使用保密信息,至少采取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同时不低于一般的合理保密方式及程度。除了事先得到披露方的书面同意(或依法应向其披露的政府行政部门)以外,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保密信息。
- 接收方应根据披露方的要求及时销毁接收方保存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所有副本和数字文档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笔记和备忘录)。
- 本协议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如相关信息仍属于保密信息或商业秘密,上述接收方的保密义务仍持续有效。
- 乙方特此知悉、向甲方保证与承诺,如甲方向乙方提供未向公众公开或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名商品、设计、价格等,乙方必须严格遵从甲方指定的发布时间表及指引,并绝不可在甲方的指定发布时间前将相关信息公开或发布。
- 乙方必须促使及确保其工作人员及与提供本合作相关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艺朮家)签署保密协议,对甲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遵守上述保密义务。该等人士违反有关保密责任的,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 此条款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继续生效。
四、陈述、保证与承诺
- 甲方向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 甲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许可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所承担的权利义务。
- 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 乙方向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 乙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已获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所需的资质及批准,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必需的企业权力和授权。
- 乙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等一切交易行为均在其公司权利和营业范围之内,且不违反其公司章程以及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任何法律或合同;并且乙方已获得艺术家的正式授权,代表艺术家签订本协议。
- 艺朮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必需的权利。
- 乙方保证 (i) 乙方拥有艺朮家的合法有效授权,有权代表艺朮家就本合作签订合同及作出相关承诺,并已取得使用艺朮家的名字、地址、肖像权和著作权等所有相关授权和许可,并可就上述授权和许可向甲方进行转授权以实现本协议项下的目的,上述授权和许可应持续有效直至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乙方必须在艺朮家制作合作内容之前向甲方递交艺朮家已签署的授权书(附件A)证明乙方已获艺朮家的充分授权;(ii) 艺朮家为该设计和任何其他艺朮家物料的所有权利的唯一及独家拥有人,并已获得所有必要权利的许可、同意、许可,使甲方可根据本协议使用和利用该设计和其他艺朮家物料;(iii) 该设计和任何其他艺朮家物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会侵犯或违反任何一方的权利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隐私权、肖像权或精神权利),不会引起诽谤或 诽谤、违反任何合同或保密义务,或诽谤、淫秽或非法; (iv) 根据本协议分銷和使用艺朮家物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和其元素,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同或精神权利。为免生疑问,甲方对该设计的审批不应被视为也不免除乙方确保该设计符合上述条款的义务。
- 乙方应(并应促使艺朮家)严格按附件二约定的合作內容及规格要求的勤勉尽职地提供及完成本合作,并积极配合甲方,对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提出之合理安排或要求予以配合。如乙方或艺朮家对合作內容发生不作为、疏忽或延迟处理等行为,乙方需积极与甲方讨论确认并将完善不作为、疏忽或延迟处理的事项并补足。
-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且没有隐瞒可能对本合同下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 乙方及艺朮家均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甲方利益,并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或本合同宗旨相冲突的行为。在协议有效期内和期后的首六(6)个月内,乙方及艺朮家均不得与任何手机壳或电子配件商品的品牌的作任何协商或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品牌代表、代言及/或代理),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统称为 “甲方集团”)的主要业务(即手机壳和电子配件商品)造成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
- 乙方及艺朮家均不得 (i) 从事任何损害甲方集团的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可能使甲方集团或其品牌和产品名誉受损或导致任何甲方集团生意或业务有损失的行为; (ii)发表(或导致或允许)任何对甲方集团或其品牌和产品不利的评论、或不真实、贬损或误导性的陈述; (iii) 从事任何可能使任何甲方集团或其品牌和产品承担责任或与其商业行为不一致的不当或非法行为; (iv)作出任何对(或有可能对)任何甲方集团或及其品牌和产品的声誉、形象等产生负面或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言论。
- 乙方及艺朮家:(i)从未(且不会)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可能招致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行为;(ii) 应严格遵循作为知名人士或公众人物应当承担的良好形象和社会责任,不存在、也不参与或从事违反社会道德,或危害甲方品牌、乙方或 KOL 的形象或名誉之行为或言论(包括但不限于:卖淫、嫖娼、不雅、不当、淫秽、暴露、涉毒、涉赌、涉黄、酒驾、违反善良风俗、政治敏感等行为或事件);(iii) 坚决不擅自对外发表任何有关政治倾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等涉及敏感话题的言论;(iv)不会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荣誉和利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道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或公共秩序以及与公众人物所肩负任何相背离的言论或行为;(v)不进行任何反动分裂、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统一、安全、主土和领土完整的言论或行为。
- 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及艺朮家均应停止使用任何甲方物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和停止发布/分发/发布任何含有甲方物料的内容。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责任转移、转让、分包或转包其他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移、转让、分包或转包的,乙方保证使甲方免于遭受因分包商或其他外部供应商未能完善履行其承诺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对执行本协议下相关业务的第三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此条款中上述陈述、保证与承诺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继续生效。
五、反腐败条款
- (a)乙方及艺朮家从未(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其股东、董事、合伙人、负责人、高级职员、关联方、代理人和员工间接地,违犯相关司法辖区的反腐败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及《英国反贿赂法》(“反腐败法律”);及 (b) 乙方从未(且不得),为了影响或诱使任何公职人员或非公职人员做出某项行为或决定或非法不做出某项行为以便取得、保留某项业务或将某项业务给予其指定的他方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而直接或通过其合伙人、负责人、高级职员、董事、股东、关联方、代理人和员工间接地,向该公职人员或非公职人员主动提出给予、允诺给予、实际给予或授权主动提出、允诺或给予任何酬劳、付款或礼品或其他财物。“公职人员”是指任何中央、省级、市级或其他政府、部门、机构或职能部门、国有或国家控制企业、公共国际组织,或前述任何一方的任何高级职员或员工或为前述任何一方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以公职身份行事的其他人员,或任何政党的官员、其他公务人员或公务职位候选人;及
- 此条款中上述陈述、保证与承诺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继续生效。
六、违约及终止协议
-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
- 如乙方或艺术家成为公共争议的对象,或卷入诽闻,或名誉受损,并导致(或有可能导致)甲方集团、其品牌或产品构成冲击、侮辱或冒犯,或削弱或损害(或有可能削弱或损害)甲方集团、其品牌或产品的商誉、声誉或形象,甲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连续持续超过 14 天,阻止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另一方可以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甲方将支付使用费直至本协议终止的生效日。然而,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所有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并且,如乙方违约,乙方应返还甲方在本协议下支付的所有款项。
-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或法律下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其性质上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的,应在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 解除权行使期限:双方于本协议中已约定的解除本协议的权利,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均有效。
七、禁令救济与弥偿
双方特此同意弥偿另一方并使另一方免受因 (a)甲方物料(如甲方是弥偿方)或艺术家物料(如乙方是弥偿方)侵犯第三方权利;或 (b) 弥偿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诉讼、索赔、责任、损失、要求、费用和损害。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一方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或衡平法补救措施外,该方有权获得普通法或衡平法救济,包括禁令救济或特定履行或两者皆有,以防止或纠正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无需缴纳任何擔保金或其他保证。本条款应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方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称“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附上证明材料。但该方应尽力避免或排除此阻碍履约之因素,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后,立即继续其履约行为。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超过 60 天,则另一方可即时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和/ 或艺术家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本协议或其服务,在服务受影响或暂停,直至乙方恢复履行本协议及服务期间,甲方毋须支付任何费用。
九、转让
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十、责任限制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 (a) 任一方在本协议下的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根据本协议已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总额;(b) 任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承担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协议和/或本合作而引起的任何附带的、间接的、特殊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利润损失。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上述限制不适用于与(i)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责任;或(ii)任何对甲方集团或其品牌和产品的声誉、形象等产生负面或不利影响的情况。
十一、通知
本协议项下所需的所有通信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以快递或电邮送达至本协议中所列地址或为此目的随时通知的其它地址。以快递方式发出的,送达签收时视为送达;以电邮方式发出的,自电邮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十二、修改和可分割性
除非经双方书面签字并盖章确认,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视为无效。如本协议中有任何条款在某个司法管辖区无法执行的或在无法执行的范围内对该司法管辖区无效的,但这不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也不会使本协议的其余条款无效。
十三、法律适用和管辖
所有最终合作达成的协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或协议的违反、终止或无效,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上海市黃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弃权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或情况放弃追究,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不应作为或被视为对另一方其他违反该等规定或本协议任何其他规定的行为或情况放弃追究。任何一方一次或多次未坚持要求另一方严格遵守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认为是一种弃权或剥夺该方在此后坚持要求另一方严格遵守该规定或本协议任何其他规定的权利。
十五、其他
-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他附件内容与本通用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用条款内容为准。
- 任何对本协议作出的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能生效。
- 甲方和乙方(或甲方和艺术家)并不构成合股、合营、合伙、雇主与雇员等关系,亦非对方之代理人。
-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协议应由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附件 A:授权书模板
致:壳子特玩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有关壳子特玩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Casetify” 或“贵司”)与【公司全名】(“乙方” 或“我司”)于 2024 年「*」月「*」日签订的艺朮家联名合作协议("该协议")。
考虑到贵司与乙方签订该协议,并为促使贵司执行该协议,本人,证件姓名:_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证件号:___________在此确认:
- 本人已知悉该协议的相关条款,同意履行该协议项下要求本人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承诺;
- 本人同意授权贵司根据该协议使用本人创作的相关内容及材料,并授予贵司相关肖像权; 及
- 本人已授权乙方代表本人与贵司签订该协议,并且承认贵司根据该协议向乙方支付所有相关费用,贵司毋须向本人额外支付费用。如本人与乙方就乙方从贵司收取的费用有任何问题或纠纷,本人与乙方应自行解决,一概与贵司无关。
- 本人现授权贵司代表本人采取必要行动,在世界任何地方打击任何侵犯设计版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而分销带有设计的贵司产品和分销印有设计的假冒产品)。
就本授权书而言,”设计”是指我司为与贵司合作以及为生产贵司的产品(如手机壳和技术配件等)而创造的所有插图、图片、照片和设计。
确认签字:
日期:
附件四(2): 通用条款
(只适用于乙方为艺朮家以个人名义签署此协议)
一、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销售期结束时生效。
二、知识产权
- 甲方物料的知识产权
- 甲方物料的知识产权 a. 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所有物料、所有设计(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和其中的任何其他权利)以及甲方的所有的所有徽标、商标、标识、字号、图样、品牌名称和商品名称等(下称 “甲方物料”)在任何时候均属甲方的财产。甲方可以(但不是一项义务)采取任何适当的行动来保护设计的版权和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或采取任何行动来抵制设计的盗版。除非获得甲方的批准,否则乙方和艺人不得在销售期间或之后出于任何目的使用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设计。本协议不得视为与甲方有关之任何知识产权的转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任何甲方物料,乙方亦无权将其在本协议范围内对甲方有关之任何知识产权的使用,无论以何种方式,明示或暗示地转让、许可或再授权任何第三方。
- 乙方物料的知识产权
- 乙方保留该设计以及根据本协议为本合作提供的任何其他知识产权和物料(统称为“乙方物料”)的所有权利,但须遵守附件二中规定的授权性质及授权內容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使用艺朮家物料的权利。
- 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权利许可还应包括使用艺术家姓名、照片、图像、肖像、声音和履历的权利,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
- 乙方特此授权甲方(但不构成甲方的义务)采取或采取任何适当的行动,以保护该设计中的版权及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或采取任何行动来抵制对该设计的盗用或侵权行为。
- 本条款应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三、保密
- “保密信息”指(a)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披露方直接或间接向接收方披露的所有非公开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或形式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财务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专门技术、想法、概念、技术、设计、规格、原型、技术专门知识、有关客户和/或供应商、营销计划、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客户数据、和其他机密和/或专有信息;(b)本协议及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存在及其主题,以及双方之间的讨论及双方的关系。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务、产品、产品价格等。
- “保密信息”不包括:(a)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时,已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且並非因接收方的过错而造成;或(b)接收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而该第三方不受任何合同、法律或信托义务禁止披露该等信息。
- 所有保密信息现在和将来均属披露方的专有财产。如果保密信息包含来自第三方所有者的知识产权,该部分的保密信息即属于该第三方所有者的专有财产。任何保密信息的披露不构成披露方向接收方转移、转让、授予(不论是明示或默示)任何版权、商业秘密、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
- 接收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披露、传播或未经授权使用保密信息,至少采取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同时不低于一般的合理保密方式及程度。除了事先得到披露方的书面同意(或依法应向其披露的政府行政部门)以外,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保密信息。
- 接收方应根据披露方的要求及时销毁接收方保存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所有副本和数字文档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笔记和备忘录)。
- 本协议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如相关信息仍属于保密信息或商业秘密,上述接收方的保密义务仍持续有效。
- 乙方特此知悉、向甲方保证与承诺,如甲方向乙方提供未向公众公开或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名商品、设计、价格等,乙方必须严格遵从甲方指定的发布时间表及指引,并绝不可在甲方的指定发布时间前将相关信息公开或发布。
- 乙方必须促使及确保其工作人员及与提供本合作相关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艺朮家)签署保密协议,对甲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遵守上述保密义务。该等人士违反有关保密责任的,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 此条款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继续生效。
四、陈述、保证与承诺
- 甲方向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 甲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许可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所承担的权利义务。
- 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 乙方向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 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必需的权利。
- 乙方保证 (i) 为该设计和任何其他及乙方物料的所有权利的唯一及独家拥有人,并已获得所有必要权利的许可、同意、许可,使甲方可根据本协议使用和利用该设计和其他艺朮家物料;(ii) 该设计和任何其他艺朮家物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会侵犯或违反任何一方的权利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隐私权、肖像权或精神权利),不会引起诽谤或 诽谤、违反任何合同或保密义务,或诽谤、淫秽或非法; (iii) 根据本协议分銷和使用艺朮家物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和其元素,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同或精神权利。为免生疑问,甲方对该设计的审批不应被视为也不免除乙方确保该设计符合上述条款的义务。
- 乙方应严格按附件二约定的合作內容及规格要求的勤勉尽职地提供及完成本合作,并积极配合甲方,对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提出之合理安排或要求予以配合。如乙方对合作內容发生不作为、疏忽或延迟处理等行为,乙方需积极与甲方讨论确认并将完善不作为、疏忽或延迟处理的事项并补足。
-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且没有隐瞒可能对本合同下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 乙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甲方利益,并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或本合同宗旨相冲突的行为。在协议有效期内和期后的首六(6)个月内,乙方不得与任何手机壳或电子配件商品的品牌的作任何协商或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品牌代表、代言及/或代理),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统称为 “甲方集团”)的主要业务(即手机壳和电子配件商品)造成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
- 乙方不得 (i) 从事任何损害甲方集团的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可能使甲方集团或其品牌和产品名誉受损或导致任何甲方集团生意或业务有损失的行为; (ii) 发表(或导致或允许)任何对甲方集团或其品牌和产品不利的评论、或不真实、贬损或误导性的陈述; (iii) 从事任何可能使任何甲方集团或其品牌和产品承担责任或与其商业行为不一致的不当或非法行为; (iv)作出任何对(或有可能对)任何甲方集团或及其品牌和产品的声誉、形象等产生负面或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言论。
- 乙方:(i)从未(且不会)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可能招致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行为;(ii) 应严格遵循作为知名人士或公众人物应当承担的良好形象和社会责任,不存在、也不参与或从事违反社会道德,或危害甲方品牌、乙方的形象或名誉之行为或言论(包括但不限于:卖淫、嫖娼、不雅、不当、淫秽、暴露、涉毒、涉赌、涉黄、酒驾、违反善良风俗、政治敏感等行为或事件);(iii) 坚决不擅自对外发表任何有关政治倾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等涉及敏感话题的言论;(iv)不会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荣誉和利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道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或公共秩序以及与公众人物所肩负任何相背离的言论或行为;(v)不进行任何反动分裂、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统一、安全、主土和领土完整的言论或行为。
- 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停止使用任何甲方物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和停止发布/分发/发布任何含有甲方物料的内容。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责任转移、转让、分包或转包其他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移、转让、分包或转包的,乙方保证使甲方免于遭受因分包商或其他外部供应商未能完善履行其承诺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对执行本协议下相关业务的第三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此条款中上述陈述、保证与承诺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继续生效。
五、反腐败条款
- (a)乙方从未(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合伙人、负责人、高级职员、关联方、代理人和员工间接地,违犯相关司法辖区的反腐败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及《英国反贿赂法》(“反腐败法律”);及(b) 乙方从未(且不得),为了影响或诱使任何公职人员或非公职人员做出某项行为或决定或非法不做出某项行为以便取得、保留某项业务或将某项业务给予其指定的他方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而直接或通过其合伙人、负责人、高级职员、董事、股东、关联方、代理人和员工间接地,向该公职人员或非公职人员主动提出给予、允诺给予、实际给予或授权主动提出、允诺或给予任何酬劳、付款或礼品或其他财物。“公职人员” 是指任何中央、省级、市级或其他政府、部门、机构或职能部门、国有或国家控制企业、公共国际组织,或前述任何一方的任何高级职员或员工或为前述任何一方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以公职身份行事的其他人员,或任何政党的官员、其他公务人员或公务职位候选人;及
- 此条款中上述陈述、保证与承诺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继续生效。
六、违约及终止协议
-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
- 如乙方或艺术家成为公共争议的对象,或卷入诽闻,或名誉受损,并导致(或有可能导致)甲方集团、其品牌或产品构成冲击、侮辱或冒犯,或削弱或损害(或有可能削弱或损害)甲方集团、其品牌或产品的商誉、声誉或形象,甲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连续持续超过 14 天,阻止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另一方可以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甲方将支付使用费直至本协议终止的生效日。然而,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所有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并且,如乙方违约,乙方应返还甲方在本协议下支付的所有款项。
-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或法律下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其性质上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的,应在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 解除权行使期限:双方于本协议中已约定的解除本协议的权利,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均有效。
七、禁令救济与弥偿
双方特此同意弥偿另一方并使另一方免受因 (a)甲方物料(如甲方是弥偿方)或乙方物料(如乙方是弥偿方)侵犯第三方权利;或 (b) 弥偿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诉讼、索赔、责任、损失、要求、费用和损害。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一方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或衡平法补救措施,该方有权获得普通法或衡平法救济,包括禁令救济或特定履行或两者皆有,以防止或纠正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无需缴纳任何擔保金或其他保证。本条款应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方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称“
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附上证明材料。但该方应尽力避免或排除此阻碍履约之因素,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后,立即继续其履约行为。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超过 60 天,则另一方可即时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本协议或其服务,在服务受影响或暂停,直至乙方恢复履行本协议及服务期间,甲方毋须支付任何费用。
九、转让
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十、责任限制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 (a) 任一方在本协议下的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根据本协议已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总额;(b) 任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承担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协议和/或本合作而引起的任何附带的、间接的、特殊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利润损失。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上述限制不适用于与(i)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责任;或(ii)任何对甲方集团或其品牌和产品的声誉、形象等产生负面或不利影响的情况。
十一、通知
本协议项下所需的所有通信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以快递或电邮送达至本协议中所列地址或为此目的随时通知的其它地址。以快递方式发出的,送达签收时视为送达;以电邮方式发出的,自电邮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十二、修改和可分割性
除非经双方书面签字并盖章确认,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视为无效。如本协议中有任何条款在某个司法管辖区无法执行的或在无法执行的范围内对该司法管辖区无效的,但这不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也不会使本协议的其余条款无效。
十三、法律适用和管辖
所有最终合作达成的协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或协议的违反、终止或无效,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上海市黃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弃权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或情况放弃追究,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不应作为或被视为对另一方其他违反该等规定或本协议任何其他规定的行为或情况放弃追究。任何一方一次或多次未坚持要求另一方严格遵守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认为是一种弃权或剥夺该方在此后坚持要求另一方严格遵守该规定或本协议任何其他规定的权利。
十五、其他
-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他附件内容与本通用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用条款内容为准。
- 任何对本协议作出的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能生效。
- 甲方和乙方(或甲方和艺术家)并不构成合股、合营、合伙、雇主与雇员等关系,亦非对方之代理人。
-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协议应由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